河南博音律師事務所
河南省澳科保溫節能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專利 維 權 聲 明
經河南省澳科保溫節能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董事會授權,河南博音律師事務所,就河南省澳科保溫節能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獨享的《保溫節能型輕質加氣墻磚及其制備方法》和《一種自保溫節能加氣混凝土砌塊墻體及其制作方法》專利技術的實施;發表以下聲明:
1、《保溫節能型輕質加氣墻磚及其制備方法》和《一種自保溫節能加氣混凝土砌塊墻體及其制作方法》的專利權人徐振飛先生,分別于2009年2月和2011年12月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發明專利授權,發明專利號分別為:(200710054373.6)和(201110063809.5)。依據該專利,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09年作為“建設新技術產品”予以推廣。推廣許可證證書編號:091008;產品名稱:“自保溫節能型輕質砌塊墻體”。
2、專利權人除授權河南省澳科保溫節能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使用其專利技術產品以外,尚未在中國地區授權其他法人或個人使用上述專利產品。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在國內地區,擅自使用上述權利人專利技術產品的行為專利權人將運用法律武器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任何制造者、建筑投資者、施工者、使用者,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具有前述專利產品獨有特征的產品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5、希望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審查此類產品推廣、備案時,嚴格依照專利法規定,切實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宜,防止侵權事件發生。
6、本律師事務所受托,對于侵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我們熱烈歡迎對于任何侵權行為的舉報,對于舉報屬實者,我們將給予人民法院判決賠償額度的20%作為獎勵。
河南省澳科保溫節能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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